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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爱心助学金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振兴中华民族教育事业,卓有成效地培养学生道德品质,有浙江永康客商人决定,自2007年至2011年每年出资5万元在武夷山市设立“爱心助学金”,奖励孝顺父母、尊敬师长、关心他人、助人为乐、刻苦勤俭、成绩优异的贫困(高一年级新生)高中生。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二条 在武夷山市教育局设立“爱心助学金”专项账户,并成立“爱心助学金”执行委员会,负责助学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与资助人联系,向资助人提供“爱心助学金”获得者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 教育局成立“爱心助学金”评选推荐小组。组长由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教育工会、教育局办公室、发展计划股、教研室、招生办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各学校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工会。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领取和填写“爱心助学金”申请表,在班主任推荐和学生代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各学校进行初评,并张榜公布,如无异议,报送教育局“爱心助学金”评选推荐小组。
第五条 “爱心助学金”评选推荐小组坚持调查核实、民主公开的原则,将一中、二中上报的名单在教育局政务公开栏和武夷山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四章 发放工作
第六条 “爱心助学金”执行委员会负责“爱心助学金”的颁发。颁发仪式每年10月18日举行一次,每次帮扶30名高中学生,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爱心助学金”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定受助学生后,连续三年对该生发放助学金。学生应将助学金用于补贴自己的学习生活费用。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受助学生,“爱心助学金”执行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助学金。
1、在学校表现差,不遵守校规,学习成绩退步。
2、将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和铺张浪费。
第八条 本章程由“爱心助学金”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修订需由“爱心助学金”捐款人和武夷山市教育局共同完成。
第九条 本章程自2007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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