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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夷山市绿竹幼儿园章程            【字体:
武夷山市绿竹幼儿园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1    

武夷山市绿竹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武夷山市三姑绿竹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园宗旨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对学龄前幼儿进行各方面教育

第五条 本单位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夷山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愿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武夷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自愿接受一切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及监督

第六条 本单位地址:武夷山度假区幔亭峰路6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第八条

法规、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

开办资金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李碧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30万元整;出资者: 李碧霞,出资金额:人民币130万元整

第十条 本单位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本单位占地面积500平方米,

2本单位建筑面积634.77多平方米,

3本单位户外活动面积335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约100多人

(二)办学层次:本单位举办的是独立的幼儿园。

(三) 办学形式:二周半到六周的幼儿学前教育,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每届三年, 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单位董事会人员五人,主要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三部分人组成,董事会成员都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本单位董事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单位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本单位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本单位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任聘、解聘园长;】

(一)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三)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四)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四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有表决权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应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2.       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       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副园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李碧霞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人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举办者不办;

2)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低债;

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当安置在园幼儿,并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及其他费用;
    2.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 偿还其他债务人。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07年9月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绿竹幼儿园

                                     2007.9.1

文章录入:wuliang    责任编辑:wu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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