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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生(含工读学校)可参加全市的升学考试,由高级中等学校择优录取。 初、高中新生的入学录取登记表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2)、凡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本市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的二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3)、因家长调动工作或举家迁移,且户口已迁入地区而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初、高中新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转出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全部考试材料送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经审核,按规定统筹安排在转入地区学校的初一或高一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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