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学校可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1)、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及其他严重的传染疾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 (2)、高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回校复学的学生; (3)、高中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经学校通知后在二周内仍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相应肄业证明书(附各学期成绩和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