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武夷山教育局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 >> 文章正文
 
  应立法禁止公职教师有偿家教           ★★★ 【字体:
应立法禁止公职教师有偿家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1    

“公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昨日在全国人代会上建议,应将这一条规定写入《教师法》。

  周洪宇说,《教师法》走过15个年头,在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法》需要修订完善。
 
 
    他提出修改的地方包括提高教师学历水平、提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每年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等。他特别强调,在《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需要添加一条“公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曾任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的周洪宇说,他曾到一些中小学校调研,一些老师和家长对此都有反映。有的老师说,一些老师热衷课外有偿家教,不能保证正常上课教学质量。有的家长反映,一些老师本该在课堂上教的课程不讲完,变相请学生参加自己开办的有偿课外班。

  周洪宇说:“尽管我在修改《教师法》的建议中提出了很多保障教师权利的建议,但在这一点上应该对教师行为进行规范”。他说,老师热衷课外有偿家教,将严重影响教师的上课质量,最终对受教育的孩子造成影响,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

  他说,尽管教育部门规定过任基础教育的公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但执行并不太好,因此他在这次提出修改《教师法》建议时,希望加上上面提的这一条。

  就周洪宇代表的建议,记者昨日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省教育厅厅长路钢。他说,教育部门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基础教育公职教师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但他又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路钢说,一方面,这种现象存在还比较普遍。有个别教师在一个暑假办有偿家教班可以赚10万多,更有甚者,有个别教师本该在课内教授的课程内容不讲完,要求学生参加自己的家教班。另一方面,尽管有禁令,但是这种情况却屡禁不止,为什么?这是因为学校的课时和内容是相对的固定的,有些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在课外接受更多知识,这就有了公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市场。另外,行政规定无法限制教师的业余时间,有的老师说他既能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而同时利用课余时间教学并不影响工作。

  路钢说,这是我们国家基础教育发展阶段的一个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走上更高层次的个性化教育之路,在这个阶段,对公职教师有偿家教需要一个更有效的引导解决办法,需要探索。

文章录入:wuliang    责任编辑:wulian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地址:武夷山市中华路41号 邮编:354300 电话号码:0599-5302082 服务支持:网络中心
    Copyright 2008-2009 教育局信箱:wysjyjbgs@yahoo.com.cn 闽ICP备05032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