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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公权力进行投资
经营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小煤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闽纪发[2005]1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具有审批权、管理权、收费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自身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投资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也不准在上述领域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进行投资或其它经营活动。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策允许的领域内投资,不得担任法人代表,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策允许的领域内有投资或其它经营行为的,要如实向组织报备。其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备。
四、本规定出台以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发生的投资,上级明确规定不允许的,要在6月前退出;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第三条规定向组织报备。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将本单位的财产委托、租赁、借用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七、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八、本规定由中共武夷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若与上级出台的新规定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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