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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禁止用公款旅游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禁止用公款旅游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大多数地方和部门能够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搞公款旅游。但是,还有少数地方和部门不顾中央、省、市的三令五申,继续用公款旅游或以纪念节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助长了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坚决制止公款旅游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86]4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中纪发[2005]8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抓好教育,进一步提高对禁止公款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禁止用公款旅游工作,是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禁止公款旅游的有关通知和规定精神,充分认识公款旅游的严重危害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我市发展压力大、任务艰巨,财政资金紧张而宝贵,尤其应当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把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地用在促进发展上,只有这样,才能展示我们推动工作的形象、为民务实的形象和清正廉洁的形象,带领广大群众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振兴闽北。
二、明确要求,坚决制止各类公款旅游行为的发生
1.严禁借庆祝节日之名用公款外出旅游。禁止各地各部门借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的名义组织干部职工用公款外出旅游。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只能在南平区域范围内进行。由干部职工个人出资的外出旅游活动也不得以单位名义组织,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2.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职工出差、开会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3.严禁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严禁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用公款旅游,不组织无实质意义的参观学习。对确有必要组织的外出参观,要坚持就近、短期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并按中办发[1986]4号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的外出参观学习,都应明确目的,控制人数,严格规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4.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门不准借招商引资之名公款旅游或报销各种不正当开支。不准安排无明确目的和对象的招商引资考察活动。对确有需要外出招商引资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就外出招商的人数、时间、目的地以及招商引资的具体项目作出说明。回单位后,必须将外出的时间、路线、地点和报销的各项经费在单位内部公开栏公开,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确保禁止公款旅游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机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禁止公款旅游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务求实效。要把禁止公款旅游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学习、培训、出差、招商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费用,要坚决制止,不予报销,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和通报。各级组织、人事、宣传、党校、行政学院和其它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及各类培训班学习参观活动的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旅行社组团活动的监督管理。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有选择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中共南平市纪委
南平市监察局
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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