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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武夷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和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让的
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实小、实幼、职专、进校、电大:
根据国务院加强治理商业贿赂部署和省检察院、教育厅开展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活动要求,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和非经营性资产出租(拍卖)的监督管理,我局于2005年9月14日印发了《武夷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和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让的监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抓好规定落实,特对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一、强化领导,加强监督管理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教育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的所有招投标活动要在市教育局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和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纪工委、监察室实施监督,计划发展股加强业务指导。各单位在实施招标前,要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及时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教师代表(至少两名)为成员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实施招标工作。
二、严格公开招投标文件的审查
1.单项建设(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局发展计划股和监察室递交招标文件建议初稿并商定招标方式,报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制作招标文件;单项建设(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人民币以下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先报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并向局发展计划股和监察室报备招标文件。
2.物质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由政府统一采购。其余物资采购的招标采购文件初稿必须报局发展计划股和监察室并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招标采购文件由采购单位制作。
3.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让的招标采购文件初稿必须报局发展计划股和监察室并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招标采购文件由采购单位制作。
三、规范招投标行为
1.建设(修缮)工程。凡在本教育系统内实施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按市政府规定必须到市招投标中心实行统一的招投标,市教育局监察室参与评标和监督全过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人民币以下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
2.物资采购。一次性批量采购,除按市政府要求委托市财政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外,本系统内的各单位一次性批量采购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学生用品、后勤服务保障设施、设备及器材等,采购方案必须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3.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让。本系统内各单位所有的食堂、校内小卖部以及其他非经营性场所(含房屋、土地或有所有权资产)对外出租出让,由各单位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
四、严肃纪律抓好落实
1.招标公告除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布外,必须在教育局(www.wysjy.com)网站上发布公告。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给予效能告诫,对屡次未执行本规定的,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党纪政纪要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对本规定下达之前已经进行的项目,要求各单位进行自查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已经进行的项目进行检查。
3.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中标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禁止其今后参与教育系统的所有招投标。
4.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在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泄露标底、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教育系统加强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和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应杭军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丁 力 教育纪工委书记
裴璞明 教育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周燕武 教育局监察室主任
游秀华 教育装备站负责人
连宝春 教育局发展计划股干部
办公室主任:周燕武(兼)
武夷山市教育局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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