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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夷 山 市 物 价 局
武 夷 山 市 财 政 局
武 夷 山 市 教 育 局
武价 [2008] 9 号
关于我市中小学校2008年春季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财务处《关于200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以及南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武夷山市义务教育阶段2008年春季课本费标准的批复》(南政价[2008]34号)精神,现对我市各中小学校2008年春季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2008年春季武夷山市城区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和附表2《2008年春季武夷山市农村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
二、城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08年春季起免收学杂费。必读课本由学校统一征订,必读课本纳入“一费制”范畴,课本费价格为最高限价。各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按与新华书店实际结算书价,及时与学生结清课本费,其结算情况必须在学校公示栏中公示。
三、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学校可根据学生需要,从审读公布的教辅材料品种中向学生推荐符合本校各学科教学实际的教辅材料,每学科只能使用一种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征订。学校不开具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发票。
四、2006年春季开始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在2007年秋季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教科书实行免费提供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学校只能向学生收取作业簿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农村学校的界定范围根据《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杂费专题会议纪要》(〔2006〕7号)精神,农村学校的界定是:星村中心小学、兴田中心小学、五夫中心小学、上梅中心小学、吴屯中心小学、岚谷中心小学、洋庄中心小学、崇安中心小学的黄墩小学和村尾小学、新丰中心小学的里洋小学、武夷中心小学除中心校外的完小、星村中学、兴田中学、五夫中学、上梅中学、吴屯中学、岚谷中学、洋庄中学。
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后,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预收教科书费用,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的一切费用,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精神,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属于农村学校就读的,在免收学杂费、教科书的基础上,还应继续免收簿籍费;属于在城区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在免除学杂费基础上,继续享受免收教科书和簿籍费。各学校要按政策认真落实、摸清底细,开学注册时对以上对象就直接免收课本费和簿籍费(不能采取先收后退),享受免收对象要进行公示。
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和《武夷山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中“择校生”择校费标准的通知》(武价[2007]46号)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综[2004]39号)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这部分学生也不再收取学费。
七、各学校要按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1、2008年春季武夷山市城区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
2、2008年春季武夷山市农村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
武夷山市物价局 武夷山市财政局 武夷山市教育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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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中小学校2008年春季收费管理的通知及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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