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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8    

武教[2008]1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一中、职专:

根据中共武夷山市委办公室、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武委办[2008]45号)文件精神,鉴于我局机关和一中、职专机动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为了切实加强教育系统机动车辆管理,减少、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教育系统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重申严禁党政机关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武委[2005]94号)的规定,并就进一步加强单位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车私用。单位公车只能用于公务,除老干部丧事按规定可用公车等特殊情况,公车不得参与婚丧嫁娶活动。对公车私用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后果的,除追究有关责任外,全部经济赔偿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二、严禁公车私借。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由非本车驾驶员驾驶。确因工作需要,需由他人暂时代为驾驶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由具有相应证照的人员驾驶。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所有经济赔偿责任,并责令所在单位开除其驾驶员职务。

三、严禁违规驾车。单位驾驶员要带头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由违规驾驶酿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四、严格车辆使用审批。因公在本市范围用车的,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离开本市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实行定点停放。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在车库或单位指定地点,否则,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六、严肃违规处理。对一年内累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三次的,予以待岗半年处理。对违反以上规定,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或开除职务处理。同时,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情况要记入驾驶员个人档案,并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切实抓好本单位公车管理。 

武夷山市教育局

                                 2008年8月8

 主题词:车辆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纪委。存档(3

武夷山市教育局                       2008年8月8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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