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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9    

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开展创建教育收费

规范校(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学校:

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活动的通知》(闽教联办[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采取措施,积极创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

 

武夷山市教育局

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联办〔2008〕1号

 


关于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设区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厅直属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单位)收费行为,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全面推进我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活动,由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地要制定具体创建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二、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三、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并授予“教育收费规范校”称号。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收费规范校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组织评选验收;省属本科高校教育收费规范校由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组织评选验收,其余高校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组织评选验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单位)教育收费规范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组织评选验收。

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若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经查实后,撤销其称号并按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处理。

四、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有权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没有发生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现象以及其它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

2)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年内未发生教育乱收费案件和教育乱收费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教育收费行为。

(3)积极开展校务公开和“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实行“阳光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办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严格执行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学校(单位)收费资金,未出现乱发奖金、补贴等现象。

五、创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活动要与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今后各地评选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除要达到《关于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监[2007]8号)规定的十一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认真执行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健全,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有效纠治,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成效显著。

2)县(市、区)辖区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达80%以上。

3)县(市、区)辖区实施教育收费“阳光工程”的学校(单位)达100%。

 

福建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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