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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教[2008]133号
转发福建省2008年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
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中学、小学,民办学区、实小、实幼、职专、进校: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年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闽卫法监发明电[200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本次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立即研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在市教育局、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知识的健康教育,增强师生卫生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及食物中毒患者(儿)要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五、各校请于6月18日前将省内部明电附表1-4填好,发电子邮件到:wysjyjdyb@163.com,以便全市汇总上报。
武夷山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
抄 送:南平市教育局、武夷山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 市卫生局、市有关领导
附件:
内 部 明 电
发往:见报头 签批 序
盖章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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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部委号:闽卫法监发明电〔2008〕46号 闽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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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8年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
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各省属学校,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了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08〕3号)要求,省卫生厅、教育厅决定在2008年5月至暑期前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现将《福建省2008年学校、 |
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本)于2008年7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教育厅。省卫生厅、教育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林晶,联系电话:87611720,传真:87611720,电子邮箱:linjing@fjhi.gov.cn;省教育厅 陈丽红,联系电话:87091348,传真:87846074,电子邮箱:CLHO3763@163.com。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福建省2008年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
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时间
2008年5月中旬至暑期前。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为辖区内各类学校及周边(校园及学生宿舍周边200米范围内)。专项整治重点对象是寄宿制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整治主要内容
(一)落实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情况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的通知》(闽卫疾控发明电〔2008〕36号)要求,加强对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联络员做好辖区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的沟通、联系工作。对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报告、处置不及时、疫情扩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食品卫生
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情况;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情况;是否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是否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等(附表1、2)。
(三)饮用水卫生
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是否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蓄水设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近一年水质是否经过检验;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等(附表3)。
(四)传染病防治
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有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否配有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员;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是否畅通;晨检是否记录,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有无记录;学校是否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有无学生健康档案等(附表4)。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各地要从保障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健全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全省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沟通联系,认真组织实施方案。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落实传染病防治与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控制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及托幼机构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知识的健康教育,增强师生的卫生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各学校特别是托幼机构和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与规章,做好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减少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传播的可能性,减少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及食物中毒患者(儿)要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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