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武夷山教育局 >> 教育文件 >> 政务公开 >> 第三季度 >> 文章正文
 
  关于做好2004-2005学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做好2004-2005学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关于做好2004-2005学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一、考核范围对象和要求

    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含局机关的事业机构)全体在岗人员(含单位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参加考核,学年考核可视为年度考核。学年考核是做为职务晋升、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几种对象的考核及有关规定:

    1、大中专毕业生和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转正定级、定职依据。

    2、各校校长从今年起均参加学校考核。

    3、工作调动人员,由其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调动时间不足半年的,应结合在原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由原单位提供有关考核材料(2005年6月以后调动由原单位考核)。

    4、借用的人员,由借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表现情况由借用单位提供。借用人员在填报考核表时,不得在教学工作量、教绩、班主任等方面弄虚作假,违者追究责任。到乡镇村挂职等人员要参加单位考核,并写工作总结附在考核表内。学校应确定考核等次。

    5、本学年中,上学期批准退休的人,不进行学年考核;下学期批准退休的人,应进行学年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6、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学年考核。

    7、擅自弃教离岗人员(含非因公派外出出学习人员),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不得进行学年考核。

    8、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停薪留职人中,应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相应的等次。未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的不得参加考核。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

    1、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不得确定优秀等次;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定为不合格。

    2、行政处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人员,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人员,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受到行政撤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和第二年参加考核,均不定等次。

    3、受党纪处分:受党内警告处分人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若因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人员,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党内察看两年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4、被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参加考核。缓刑考察期满收回重新安排正式工作的,收回的当年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闽教职改[1992]113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规定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省教委印制考评表要求进行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严禁弄虚作假。考评表中工作量和教绩栏由教导负责填写,出勤情况栏由职改经办人负责填写并签名。

坚持标准确定等次,要注意德才表现和实际工作表现。今年仍在考证中增设‘基本合格’等次,增设等次是针对考核中存在的“合格”等次平台过大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被考核人员充分了解这项规定,认真实施。严格考评标准,对“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些失职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使考核结果具警示作用。

    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可视同“合格”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考核分数的高低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必须在90分以上(优秀指标不得突破);70分以上可定为合格;69-60分之间可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1、单位在考核前应制定考核方案和各项评分标准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执行。

    2、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本单位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进行思想动员,使其明确本年度考核的意义,考核内容、项目与评分标准。

    3、填写考核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写本专业使用考核表。

    4、评议小组(中学教研组、小学完小)应对被考核人所填写考核内容认真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

    5、考核小组对被考评人的总结、民主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分数、等次。校长应在教师考核表中班主任、指导教师、公开课等栏签名。

    6、考核结果应实行公开,张榜公布评分和等级结果一览表(公示七天以上)。

    7、考核结果考核表应及时同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注意见才有效,凡未经本人签名的考核表不予验印,并视为不参加考核。

    8、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填写《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考核花名册》、《未参加考核人员花名册》,以上各表均一式四份。

    四、几点要求

    1、各学校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严格考核基本程序,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严禁暗箱操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2、学年考核表要实事求是填写清楚,表中如有涂改或事后增加的内容,不得作为晋升职务的依据。

    3、凡是新取得任职资格人员,2003年12月前聘任的按新职称。

    4、考核工作,各单位于9月底结束,10月中旬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文章录入:hefaming    责任编辑:hefamin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签收文件:(签收内容只代表学校有阅读过此文。)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地址:武夷山市中华路41号 邮编:354300 电话号码:0599-5302082 服务支持:网络中心
    Copyright 2008-2009 教育局信箱:wysjyjbgs@yahoo.com.cn 闽ICP备05032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