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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夷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 【字体:
武夷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6    

 

武夷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完善对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1996年24号令)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的各类公办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另外,对任职超三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任期中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规定中对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室、人事股提出审计建议,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监察室和发展计划股依法实施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由监察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所需审计费用由被审计人任职单位负担。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授权委托,监察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填写《武夷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依法履行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存在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单位资金的结余情况;

4.有无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以及滥发钱物等问题

5.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和票据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领导干部个人是否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

9.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书面材料。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干部和单位应向审计室作出以下承诺:①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②无私设"小金库";③如有发现违反上述情况,愿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应当向监察室、人事股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监察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审计人员只向授权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监察室、人事股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对审计中查出的经济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室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干部任期负责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 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个人在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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